一、设立依据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
二、办理条件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法人所在地为辽宁省。
三、资质申请条件
(一)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一)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件1);
4.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三)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一)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件1)。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件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仪器操作流程、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档案保管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二)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申请单位除了提交以上申请乙级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2.《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件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3.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合同及检测报告复印件)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照项目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提交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一套。
申请单位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5日内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将退回申请。
(三)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份,一份送达资质申请单位,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
(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评审。
(五)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果。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含委托评审委员会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时间)
七、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联系电话:024-83988605
防雷管理办公室电话:024-83862073
八、资质定期检验及依据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辽宁省气象局
2016年9月29日